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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租户子女可就近入学

时间:2017-09-07 10:20:20      字号:T|T 来源: 点击:
核心提示: 近日,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大范围扩大了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同时,推出社会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子女可就近入学。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要求放宽《意见...

近日,福州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大范围扩大了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同时,推出社会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子女可就近入学。

公租房保障对象收入要求放宽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两类。

A型保障对象

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即: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B型保障对象

即:

1.取得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

2.或在本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

3.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

2、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3、单身人员应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5、申请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市房管局将会同市民政局根据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相关申请条件后向社会公布。

据估算,家庭人均年收入范围将大幅提高,覆盖人群也大幅增加。

社会租赁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更广

子女可就近入学

供应对象分两类。

1、符合上述公共租赁住房B型保障对象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C型保障对象

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 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我市城区各类住房保障。

我市将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对2017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申请人:

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

在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对于A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对于B、C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轮候配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A型保障对象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发放租赁补贴。

社会租赁住房租金为市场价7成

《意见》规定:

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我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

承租人应按配租入住当年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

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实物配租对象还要申报水、电缴费情况)。

对主动申报的情况,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年审不过关或空置超6个月

将被收回住房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承租人的年审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

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资格年审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未通过的,自未通过之日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通过水、电缴费系统核查承租人水、电使用情况,对明显低于正常使用水平的,应入户调查,对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应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应退出原承租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对个人主动申报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给予承租人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承租人应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并在过渡期满前主动搬离。

对按规定要求收回住房,申请人拒不退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自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按市场租金的2倍处以罚金。

具体审核流程

近日,《福州市四城区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流程》也出炉了,具体为:

A、B型保障对象受理审核流程

A、B型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核、轮候配租。

(一) 窗口受理

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转街、镇初审,街、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房管局。

(二) 联合审核

区房管局应在1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转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车辆管理)、人社、地税、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反馈区房管局。

以上协查单位的反馈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 汇总提交

区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准入条件的汇总确认工作,统一提交市房管局。

(四) 公示登记

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复核,复核通过后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

(五) 轮候配租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对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自资格登记次月起发放租金补贴。

C型供应对象受理审核流程

C型供应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

(一) 单位初审

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和配偶的住房信息查档凭证(可通过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自助查询终端打印)。工作单位应在受理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明确初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二) 汇总公示

市人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组织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转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配租。

(三) 轮候配租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

7种情形将被清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

(3)改变“两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应退出“两房”但在我市城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

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法强制执行,并按市场平均租金两倍加收罚金。

属于租赁补贴保障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拒不执行腾退决定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或缴纳罚金,并提请法院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责任编辑:admin】 Tags: 福州 住房 保障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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