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4日上午,在南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上,8号竞买人厦门兆丰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27650万元竞得编号为南安市2016P07号地块(位于石井镇淗江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我局签订《成交确认书》。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竞得人应于2016年12月2日前到南安市二环路溪美工商大楼六楼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局多次电话催告,并于2016年12月29日发送书面通知,限定竞得人必须于2017年1月3日前到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逾期将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竞得人采取相关措施。至通知截止日期,竞得人仍未前来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及2016P07号地块拍卖出让文件等有关规定,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现对竞得人单方违约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竞得人厦门兆丰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P07号地块的竞得人资格,没收竞得人缴交的600万元竞买保证金。
2.保留2016P07号地块(石井镇菊江南翔地块)今后另行出让的价格低于本次拍卖成交价时,向竞得人厦门兆丰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实际差额追缴赔偿金的权利。
3.禁止竞得人厦门兆丰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参加我市的土地市场交易。
特此公告。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