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四类情况 或无需证明“我”是我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以往,不少证明“我”是我的奇葩要求给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正在制订的《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草案)》拟对此“开刀”,严格明确户籍证明的种类,并提出禁止证明的规定。
《办法(草案)》正公开征求意见,今后除了遗失或未带证件需住店、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国家考试以及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之外,公民或将无需证明“我”是我。如果您对《办法(草案)》有意见或建议,可在8月25日前提出,详情请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查看。
四类情形要“验明正身”
根据《办法(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公民提供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相同的证明,但是因身份证件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无法证明身份办理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或者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外。
实际上,入住旅店、乘坐交通工具和参加国家考试、结婚登记,都是需要“验明正身”的,这也是特种行业管理和教育部门等的明确要求。
派出所拟只开四类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情况;
(二)与曾经同一家庭户成员间登记的亲属关系;
(三)因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情况;
(四)与本人有同家庭户、监护、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死亡注销户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