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企退人员基本养老金再上调 每月人均增加206元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基本养老金。据悉,这是自1998年起至今,我省连续第16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月增加标准由四部分构成
省政府明确,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标准为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6元。
月增加标准由四部分构成:定额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与个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本人月发养老金标准的3%调整增加;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增发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
同时,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于2014年12月底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不含厦门市)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省政府规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含在2014年度新纳入统筹并于当年已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40元。
对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补齐至2023元后,再参加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此次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