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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泉美豪庭业委会与物业对薄公堂

时间:2015-07-03 10:29:47      字号:T|T 来源:石狮日报 点击:
核心提示: 小区业委会认为物业没管理到位,导致小区脏乱差、监控及消防设施不时瘫痪,为此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驱逐出去。而物业则称业主欠着几十万元的物管费,双方最后对簿公堂。那么,到底谁是谁非?

小区业委会认为物业没管理到位,导致小区脏乱差、监控及消防设施不时瘫痪,为此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驱逐出去。而物业则称业主欠着几十万元的物管费,双方最后对簿公堂。那么,到底谁是谁非?

据原告泉美豪庭业主委员会诉称,2013年,被告佳益物业与泉美房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就物业的管理与经营、物业使用与维护等条款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佳益物业没有尽到应尽的合同义务,造成整个小区脏乱差;小区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高层抽水泵长期无法使用;电梯也未及时维护及更换配件,几次险酿事故。

2014年8月,原告出具通知告知被告,依法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行更换了物业管理企业。而佳益物业在搬离后,没有依法将相关物业资料移交还给原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被告应归还相应资料,并承担小区设施的修复和更换义务。

被告佳益物业辩称,事发时原告将其公司人员强行赶出,他们不知向谁移交物业服务资料。该物业公司自接管小区物业以来,定期对小区设备进行检查、维保。而在事发前,小区业主还欠物业管理费22万余元,至今仍未归还。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归还相关费用。

诉讼中,石狮法院承办法官到泉美豪庭现场勘验,除部分监控、门禁无法使用,消防水管、高层抽水泵、乘用电梯均能正常使用。

经审理,石狮法院认为,在合同终止后,被告佳益物业应交还相关物业资料。而原告未提供物业公司离开后小区设施的使用情况,且物业公司有就设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相关维护费用物业不用承担,故无法支持其诉求。而被告要求归还物业费的主张,该案无法一并处理,被告应该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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