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镇路网配套设施,保障交通顺畅安全,进一步推动紫帽及周边区域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晋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324国道,西至泉州市出口加工区,南至洋店村楼下自然村,北至浯垵工业区。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
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为晋江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实施单位为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受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承担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动迁期限
动迁期限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其中,动迁第一时间段为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30日,动迁第二时间段为2016年7月31日至8月9日。
正式动迁前,被征收人可以提前签订协议、腾空房屋,提前签约时间段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
四、补偿标准
补偿安置标准以《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依据。
五、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前述动迁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及交付土地的,按照《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六、抽选房号
在提前批签约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视为在动迁第一时间段第一天签约腾空,统一组织在2016年7月17日10:00集中抽取选房顺序号。自动迁第一时间段第二天(即2016年7月17日)起,当日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在次日10:00组织抽取选房顺序号。
七、禁止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
(三)改变房屋用途;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擅自从事上述行为的,在征收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
八、强制措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晋江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动迁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晋江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晋江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对本公告不服的,依法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公告不停止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以《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依据。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咨询地点: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晋江市紫帽镇霞茂工业区紫帽片区指挥部办公室);监督电话:0595-82665610。
晋江市紫帽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