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推进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6月份,我市出台了《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中心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两份文件代表了我市石结构房改造新政策。其与此前执行的政策有何不同?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市“石改办”有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读。
关于区域划分
新政主要以环城路(学府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闭合范围为界来划分城市中心区域和城市周边区域,不再以行政区来划分界线。宝盖镇和灵秀镇部分区域纳入城市周边区域管理,房屋翻建可以按照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半、建筑面积525平方米进行控制,可改造区域更大了,政策更能满足群众翻建的需要。
关于改造方式
新政提供了更多的改造方式,城市中心区域的房屋可就地翻建,也可采用修缮加固、拆危建公用项目、协议回购和产权置换等改造方式;城市周边区域的房屋可就地翻建、移位建设、修缮加固。
关于传统建筑保护
新政提出加大传统建筑保护力度,明确规定《石狮市2015年传统建筑普查成果》保护名单内的传统建筑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民居不得办理翻建手续。确因房屋安全需要,可按规定申请保护性修缮加固。
关于户口认定
新政规定,“一户一宅”原则(申请人具有本村户口,一户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在全市适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的商品房不影响房屋翻建。同时,对城市中心区域的户口的认定进行调整,取消户口基准日,房屋改造前户口转回本村、分户都可以;城市周边区域的户口不仅包括现有户口在本村的人,旅居国(境)外的华侨华人、港澳台胞,或因工作、参军、学习等原因将户籍迁到外地的,视为具有本村户口。
关于房屋间距
新政明确了城市周边区域房屋翻建的前后距离(2.5米)和相邻房屋的间距(1.5米),防止房屋翻建后出现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
关于审批审核
新政提出进一步下放审批权,明确房屋就地翻建、一般修缮加固的审批由镇(办)负责,减少审批环节,压缩部分审批时限。同时,将之前规定的两种类型的个案要上报市危房改造和住房困难户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的,如家庭人口较多的,建筑规模按人均50平方米进行控制的;总建筑面积不变,但一二三层建筑面积缩小,缩小的建筑面积调整至第四层,下放给各镇直接按规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