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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部分商办地可转商住地 收购或租赁商品房作公租房

时间:2016-02-20 08:55:38      字号:T|T 来源: 点击:
核心提示: 闽部分商办地可转商住地 收购或租赁商品房作公租房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非住...

闽部分商办地可转商住地 收购或租赁商品房作公租房近日,福建省政府发布《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对非住宅库存特别是商业办公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市、县,要暂停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

其中,仅限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办公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房地产企业可向原批准供地的市、县政府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经批准后,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意见》提出,各市、县(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通过收购库存商品房或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各市、县(区)政府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公租房,可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土地被征迁或房屋被征收的农民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协议,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开发企业将空置的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各市、县(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租金收入的应缴已缴营业税、房产税予以一定奖励。支持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对于自然人和各类机构设立房屋租赁企业,投资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对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编辑:admin】 Tags: 部分 商办 可转 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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