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楼市调控进一步升级
规范商品房预售监管方面提出:
1.备案价格超过属地2016年10月均价30%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拒不接受预售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2.住宅配套可售车位、车库纳入预售价格调整,调控间隔时间与幅度与住宅一致。
3.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精装修的,开发企业不得加精装修价格对外出售。
4.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即日起至10内需公开可售房源和“一房一价”等信息!不得以搭售车位、签订装修合同等等条件捆绑销售!不得擅自提高符合首套房及二套房贷款条件购房者的首付比例。
5.中心市区新批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选择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
严禁投机炒房行为方面提出:
1.在此前调控区域的基础上,加入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城、洛江区万安街道以及惠安县黄塘镇。
2、非泉州户籍家庭在我市和本市户籍跨市本级、县(市、区)新购买的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转让。
具体文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