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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按计容总建面积6%建防空地下室

时间:2016-10-28 16:42:34      字号:T|T 来源:石狮日报 点击:
核心提示: 10月27日从交建审批窗口获悉,新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日前开始施行。根据新条例,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需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

10月27日从交建审批窗口获悉,新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日前开始施行。根据新条例,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需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至7%修建防空地下室。而此前的规定,则区分10层及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则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防空地下室。

同时,不同城市又实行分类防护。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到7%修建,二类按5%至6%的比例修建,三类按4%至5%修建。而且,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得按照上限的要求修建,所辖的县则按下限修建。

因为泉州属于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因此须按5%至6%的比例修建,而石狮又属于泉州所辖的市,因此需按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如果按此前的规定,石狮10层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是按4%的比例修建。

此外,据交建审批窗口相关负责人介绍,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坚持就地自建为主。如有下面两类情况,可经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申请异地建设民用防空地下室。一类是确因建在流沙、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一类是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400㎡(即计容建筑面积少于6666㎡)的。

如果在新条例实施前,已经核发人防告知书,但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尚未受理审批的项目,在今年12月31日前,可按原告知书的建设标准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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