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不少楼盘在学区还没有确定的时候就大肆将其作为重要的卖点,导致未来孩子入学时没法享受到学区房的待遇,可能最后的结果还是和非学区房一样交钱入学,甚至交钱都上不了学。同时,因为不是学区房耽误孩子上学所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造成的损失举证困难,索赔也很困难,因此难以维权。
而针对上述陷阱,如果不将学区房的条款写入合同,开发商仅在广告或者楼书中出现“学区房”字样,那么购房者的维权就更加困难。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想产生契约责任,必须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但是一般来说,学校很少是完全在小区范围内的,很多楼盘尽管与名校相邻,甚至是一街之隔,却未必一定是该校的学区房。所以,如果不写入合同,仅凭楼书和广告,一旦学区的承诺不能实现,购房者维权十分困难。”
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如果开发商承诺学区房,那么购房者应该要求开发商将学区房的条款写入合同,在买房合同里有着明确的承诺,那么就构成了合同义务。
购房者在合同里可以设定三个条件,第一,约定违约责任,例如,如果学区划分后,该小区不属于学校的学区,那么购房者可以退房;第二,在合同里设定,万一不是学区房后,开发商必须给购房者可以接受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第三,如果不是学区房,那么在合同里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损失的计算方法,所谓单纯损失,有可操作性,因为对于学区房的损失,量化损失时比较困难。购房者可以选用这三种途径,或者兼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