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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起泉州市区不得擅摆拱门 最高罚千元

时间:2017-04-17 10:42:17      字号:T|T 来源:泉州网 点击:
核心提示: 商家开业为营造气氛,通过挂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通常也称“彩虹门”)的形式进行户外宣传已是常态。不过,这些形式在5月1日以后将被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商家开业为营造气氛,通过挂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通常也称“彩虹门”)的形式进行户外宣传已是常态。不过,这些形式在5月1日以后将被禁止。

(网图,请作者与早报联系以便支付稿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泉州市部分城区禁止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张挂横幅 。从2017 年 5 月 1 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和洛江区万安、双阳街道,泉港区后龙镇、峰尾镇、山腰街道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

此外,因公益宣传和市、区重要活动确需设置相关宣传品的,必须征得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宣传品设置在市级管养的市政园林设施上的,需征得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根据审批范围、时限进行设置。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清除所设宣传品。

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考虑。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摆设拱门,悬挂气球、气柱、 彩虹气膜,张挂横幅、标语,挂设彩旗等各种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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