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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十不准”保障教育阳光收费

时间:2015-09-01 09:55:38      字号:T|T 来源:泉州晚报 点击:
核心提示: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日前,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十不准”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教育收费自律,实行“阳光收费”,将严厉打击违反以下“十不准”行为。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日前,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十不准”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教育收费自律,实行“阳光收费”,将严厉打击违反以下“十不准”行为。

一、不准各类学校、幼儿园未经物价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二、不准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等费用。

三、不准各类学校、幼儿园对已明令禁止、变更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再按原项目、原标准进行收费。

四、不准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五、不准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

六、不准各类学校、幼儿园违反自愿原则、非营利原则收取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费用。

七、不准各类学校、幼儿园无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以及未按相关规定进行阳光收费公示。

八、不准各类学校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九、不准各类学校、幼儿园将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十、不准公办中小学校以改制的名义乱收费,特别是经清理变为公办学校仍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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